广州市荔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广州市荔湾区金属材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则,现依法向你方布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清申154号民事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受理请求人广州市荔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广州市荔湾区金属材料公司的强制清算请求。”自本布告宣布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